证监会就修订《集资退休基金守则》发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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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订《集资退休基金守则》发表谘询总结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有关建议修订《集资退休基金守则》(注1)的谘询总结

证监会将会落实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注2),并已就当中某些具体规定(例如集资退休基金的主要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就若干营运及披露规定的弹性处理作出厘清。

证监会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蔡凤仪女士表示:“这些修订将可确保监管集资退休基金的规例能够与时并进,并切合本身的监管目的。健全的监管制度有助加强投资者的保障,尤其是香港的雇主及雇员广泛参与投资于集资退休基金的职业退休计划,令这方面的保障更为重要。”

经修订《集资退休基金守则》将在刊宪后生效。现有证监会认可集资退休基金及其相关投资组合普遍可获得自经修订《集资退休基金守则》的生效日期起计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证监会亦将会发布常见问题,就相关实施及过渡安排为业界提供进一步指引。

备注:

  1. 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8日发表《有关建议修订〈集资退休基金守则〉的谘询文件》。谘询期已于2021年3月19日结束。证监会接获五份意见书,当中包括来自产品提供者、业界组织及律师事务所的意见。集资退休基金及投资组合仅可发售予《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所界定的职业退休计划。
  2. 主要修订包括加强有关集资退休基金运作的规定,以及厘清主要经营者(包括产品提供者、受托人、管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责任。


最后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转自香港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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