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问1:什么样的影视剪辑短视频未经许可对外发布会导致侵权?
值得强调的是,视频的长短并非影响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即便每条短视频时长仅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只要短视频内容包含原影视作品的主要剧情,即为对原影视作品的复制、再现,构成对权利人享有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问2:怎样使用影视作品不侵权?
1.先付费后使用。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后合法使用。
2.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依照该规定在合理限度内引用已发表影视作品的片段,且短视频不足以达到替代原影视作品的程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问3:如何判断是否“合理使用”?
司法实务中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看使用目的,即引用目的是否包括在我国《著作权法》列举项目之内,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二看使用手段,引用比例及引用是否存在必要性,引用部分与二次创作作品的融合度;三看使用效果,是否会产生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从而造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快乐“拆”剧一时爽,侵权赔偿眼泪淌。短视频创作者在视频平台分享追剧快乐的同时,更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牢尊重原创底线,创作更有深度、更具吸引力的短视频,助推文化产业多元繁荣发展。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