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 行初 6593号 | ||||||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5778号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孙柱永 审判员 王晓颖 审判员 郭 伟 | ||||||
法官助理 | 高 歌 | ||||||
| 书记员 | 郭媛媛 |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颖,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诉裁定; 二、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裁判文书








来源:知产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