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开立

发布日期:2026-07-18 19:39:03  来源 : UDF-Space    浏览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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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开立

来源 :外汇局


跨国企业集团主办企业凭人民银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及以下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审核资料

 

1.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资金池备案通知书;

2.营业执照(或批文、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员工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时提供);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6.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业务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主办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宣布不再执行]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2.境外主办企业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4.资金池账户类型为人民币专用账户,不能进行现金收付业务。

5.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同业存款利率计息。

6.对于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的,应确保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财务公司的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7.结算银行应在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开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境内主办企业)或“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境外主办企业)。并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境内主办企业)或“非居民机构账户余额信息”(境外主办企业)。

 

风险提示

 

1.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必须在取得人民银行备案批复之后方可开立。

2.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资金汇出、汇入应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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