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发布日期:2026-07-18 20:00:05  来源 : UDF-Space    浏览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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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由境外投资者开立,用于存放通过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的人民币资金。

境外投资者将境内所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人民币资金可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相关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审核材料

 

1.开户

(1)《特殊赋码通知书》;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业务登记凭证;

(4)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变更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人民币NRA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入账

 

(1)境外投资者获得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资金所涉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汇出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资金的相关材料。

(2)境内再投资所涉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

(3)再投资项目、再投资计划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3.账户资金使用

 

(1)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变更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2)银行视情况可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资金使用用途及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该类账户按照人民币NRA账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银行应在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前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申请业务的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信息。并在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开户信息,资金入账后应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入账信息;账户资金使用时,应及时报送涉外资金专户境内支付结算信息及跨境支付结算信息,关注数据报送情况。

3.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4.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5.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6.该类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7.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风险提示

 

1.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在符合现行规定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2.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3.被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4.对于关注客户,必要时银行可进行财务分析并通过实地考察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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